■ 昆明市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3年1月6日 星期一 15:53:54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施依法治教,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提出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2000年前后,要通过提高生师(包括职工)比、下岗、分流富余人员等途径,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努力建立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的学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依据《教师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云南省实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在全市中小学和中专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教育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教育改革的必然。各有关学校要在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十五大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的基础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改革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昆政发(1999)49号文《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积极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好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帐户,认真做好工作人员调动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推动各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3.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是: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4.完善教职工聘任制的主要内容:健全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结构工资制。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各学校要在重新核定编制基础上,设定岗位并制定具体的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撤销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部门。要根据师德表现、教学能力、教学水平等,择优聘任。按照择优聘任的原则竞争上岗,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人员分流控制在5%以内)。
  5.按照《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各有关学校要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拟定教职工考核办法,报市教委备案。在考核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①坚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②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③自评、互评、组织评相结合,考核与聘任相结合。
  6.按照《纲要》第四十二条“学校具有调整内部工资关系,增加工资和学校基金分配的自主权”精神,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切实改革分配制度。对差别劳动给予差别报酬,使贡献大的、教学质量高的教师有更高的工资收入。各有关学校应将工资中30%的津贴部分以及一定额度的学校创收(具体额度由市教委核定)同时纳入基数,制定出学校的奖惩办法。各有关学校应以学期全面考核为依据,分档发放津贴和进行奖励。
  7.在完善聘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思想政治工作领先。校长要牢固树立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办好学校的思想,始终把聘任工作的基点放在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上。既要勇于改革创新,承担风险,又要善于驾驭全局,有针对性地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觉投身改革。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完善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8.加强组织领导。各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5至7人组成的聘任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中层干部、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领导小组。聘任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不重复担任。成员均应由具有较高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同志担任。成员产生的办法由学校党政集体研究决定。
  9.各学校要在总结“三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以积极慎重的态度进一步完善聘任方案。要组织教职工充分讨论、反复酝酿、修改完善,最后经教代会通过,报市教委备案。方案应有简明具体的:①上岗条件要求;②教师优化组合的设想;③聘任的原则;④聘任的程序及方法;⑤聘任期限,分流人员安置办法;⑥保证措施等方面。
  10.完善聘任制,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领导要有改革的观念、民主的意识、正派的作风、法治的行为。坚持条件公开、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双向选择、任人唯贤、择优任用、优化组合、人尽其才的原则。坚决制止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的不良行为,确保聘任工作的顺利实施。
  11.学校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坚持正确导向,拟定科学的岗位职责要求,形成全面、简明、具体的《岗位责任制》,让受聘者有明确的工作规范。
  12.拓宽教师来源渠道。经市教委审批后,学校在编制内,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任教。
  13.接近退休年龄,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可提前2—3年办理退休手续。
  14.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作好人员分流工作。
  (1)待岗进修。待岗期间可要求这部分教师按时上下班、听课、参加教研活动、自学进修提高、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每月写一篇学习总结等,但不能领取工资中30%的津贴部分及学校投入的结构工资。一学年考核合格后,可以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者,下岗待聘。
  (2)转岗。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转岗从事校内其它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确定。
  (3)拒聘人员。不服从安排的拒聘人员,半年内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其间由单位发给昆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在半年内联系不到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回学校工作并服从安排的,一年内可发给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如低于云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应发给最低工资,不享受任何津贴;若半年后仍拒聘者,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或由本人提出辞职。
  (4)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时间为一年,由学校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其间,学校应提供一至两次上岗机会,个别特殊情况也可由上级教育人事部门代为推荐到其它单位工作。若本人不服从,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或辞职手续。
  (5)学校重新核定编制后,其富余人员可自行联系工作,半年内发给昆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可在教育系统内部由上级教育人事部门按政策安排,若本人不服从,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或辞职手续。
  (6)辞退。学校对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报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可以辞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情节严重,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无理取闹、破坏他人名誉,严重影响学校(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严重违反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被劳教的,判处除管制外的刑罚的。
  辞退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办理,辞退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就业。
  学校要关心、帮助分流人员转变观念、正视现实,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5.本意见由昆明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昆明市教委员会19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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