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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9:10:53
“平时只顾忙生意,不注意学习税法,以往的纳税资料没有很好保存,如今让税务机关查着了,既丢人,又被罚款,这次我是实实在在地掏钱买了个教训。”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市区的王先生后悔地对税务干部说。
王先生在登封市区开的账表文具商店已多年,由于善于经营,生意一直很好。近日,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其检查过程中,要求其出具2000年~2002年的完税凭证,而王先生因为没有对以前的纳税资料进行保存而不能出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9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之规定,纳税人应将有关涉税资料保存10年。为此,税务机关向王先生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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